“千億礦權案”前世今生及未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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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被媒體稱之為“千億礦權案”的民事案件,實際是圍繞陜西榆林市一處煤礦的合作勘察合同糾紛。這起案件所爭議的探礦權歸屬,實則牽動著千億元國家礦產資源最終花落誰家。
2018年1月31日,“千億礦權”案中合作勘查煤田所在的村莊,毛烏素沙漠和黃土高原交匯處。新京報記者 王婧祎 攝
轟動一時的 “千億礦權案”紛爭并未隨著最高法院的終審判決而平息。
近日,央視前主持人崔永元及相關人士舉報稱,該案二審部分卷宗在北京東交民巷的最高法院本部丟失。隨后,最高法院兩次回應此事,表示對此事啟動調查。一時間輿論嘩然,該案再次引發關注。
這起被媒體稱之為“千億礦權案”的民事案件,實際是圍繞陜西榆林市一處煤礦的合作勘察合同糾紛。這起案件所爭議的探礦權歸屬,實則牽動著千億元國家礦產資源最終花落誰家。
此案歷時12年,其間陜北煤礦資源開發也隨著煤價漲跌歷經冷熱。與“千億礦權案”發生時間重疊的時任陜西省國土廳廳長王登記、副廳長梁楓、總工程師楊建軍以及西勘院原院長陳磊等人也已紛紛落馬。
對于此案的前世今生及未了局,本報記者歷時數月調查,試圖厘清還原其真相。
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情況通報”截圖。
最高法院二審歷經6年終宣判
2018年1月31日,在毛烏素沙漠和黃土高原的交界處,陜西榆林市橫山區,隆冬的白霧籠罩著周圍的原野。此處正是“千億礦權案”中標的項目—— “波羅-紅石橋煤礦”(以下簡稱波羅井田) 279.24平方公里的勘察范圍,橫跨著十幾個村莊。
通向波羅鎮的公路被兩邊的黃土和黃沙侵蝕著,放眼望去是廣袤的沙地、稀稀落落的沙柳和沙蒿。這里地廣人稀,房屋低矮,一個村莊僅有十幾戶人家,村民靠種植玉米和養羊為生,一年掙幾千塊錢,年輕人幾乎都在外地打工。
2018年1月31日,陜西榆林市橫山區,“千億礦權案”波羅井田所在村莊,周圍裝滿冬日枯黃的蒿草。新京報記者 王婧祎 攝
根據2005年由西勘院自行勘察的詳查數據,地下儲藏著約19億噸優質動力煤,按當時的動力煤坑口價估值達3800億元。
在波羅鎮沙河村,五六年前村里有傳言,煤田要開發,村民們要整村搬遷安置到榆林市郊去,每個人補償100萬。但搬遷的事情遲遲沒有下文。村民們不知道的是,圍繞著他們村子下面的煤田探礦權之爭,榆林凱奇萊能源投資有限公司(簡稱“凱奇萊公司”)和西安地質礦產勘查開發院(簡稱“西勘院”)的官司已打了12年之久。
這個官司經過陜西省高院一審、最高法院發回重審,陜西省高院再一審, 2011年到最高法院二審立案。6年過去了,此案終于在2017年12月16日塵埃落定。
最高法院做出“榆林市凱奇萊能源投資有限公司與西安地質礦產勘查開發院合作勘查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判定雙方簽訂的《合作勘查合同書》有效,雙方繼續履行;且西勘院向凱奇萊公司支付違約金1365萬元。
判決一出,多家媒體爭相報道,稱這起民營企業與國企訴訟12年的“千億礦權”爭奪糾紛終獲勝訴,是一起優化營商環境、維護民營企業權益的的標志性案件。
但凱奇萊公司的核心訴求,附有千億礦產資源價值的探礦權發生轉移了嗎?
最高法院的終審判決書里寫道,“凱奇萊公司關于判令西勘院向其轉讓……煤礦探礦權的上訴請求,缺少探礦權轉讓的合同依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對于探礦權轉讓的規定,本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在終審判決書中,雙方爭奪12年的焦點——波羅井田的探礦權歸屬并未發生變化,仍歸西勘院持有。
2018年1月16日,西勘院在官網上發布名為“最高院依法駁回凱奇萊公司索要探礦權訴請”的文章稱,該判決使爭議12年的所謂“千億元礦權”之爭一錘定音,法律保護了國有資產。
西勘院表示,堅決執行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已于2018年1月5日,向凱奇萊公司支付違約金1365萬元。
2018年12月30日,此案執行階段的凱奇萊一方代理律師,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長表示,西勘院已支付了違約金,但在繼續履行《合作勘查合同書》方面一直拒絕執行。
凱奇萊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趙發琦近一年來一直在努力讓西勘院及法院執行繼續履行合同的判決。他說,“既然判決認定我們公司與西勘院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約定的內容就應該是強制執行的內容。”
在這份合同中明確約定,對于合作勘查成果,西勘院、凱奇萊按所占權益比例成立公司聯合開發,或由雙方協商,西勘院將所占權益轉讓給凱奇萊后, 由后者獨自開發。
2018年12月30日,凱奇萊公司官網首頁截圖,展示有公司負責人趙發琦接受央視采訪的畫面。
第21次省政府常務會議紀要
事件拉回到2002 年。當年中國煤炭行業復蘇,煤價快速上漲,這波行情一直持續到 2012 年,被業內稱為煤炭行業的“黃金十年”。
僅2004年,煤炭資源豐富的榆林市財政收入便躍居全省第二,突破40億元。
2002年7月,隸屬于陜西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的西勘院在省國土廳取得“陜西省橫山縣波羅-紅石橋煤礦普查”探礦權。
中國環境管理干部學院教授樸光洙曾撰文指出,依據國土資源部《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作為探礦權人,西勘院對波羅井田的探礦權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還將優先取得采礦權。
西勘院與許多國家隊一樣,優勢在于技術,短板是資金。為了在波羅井田的勘探開發中引入更多資金,從2003年起,西勘院就在尋找合作伙伴進行探礦勘查。
2003年10月,西勘院找到第一個意向合作的伙伴,山東省魯地礦業有限公司。同年10月15日,陜西省國土廳以陜國土資勘便字[2003]第106號文同意雙方合作。
據西勘院相關人士透露,當年合作勘查,目的是為了雙方今后進一步開發,或以后轉讓探礦權時雙方獲得增值收益。
但2003年10月的一次會議,讓西勘院的探礦權處分權落了空。
當年10月22日,陜西省第21次省政府常務會議紀要決定:對由省政府前幾年已經給予一些煤田探礦權的單位,一律視作代表政府實施地質勘查,探礦權人無權處置探礦權,其探礦權是否轉讓,轉讓給誰、如何轉讓,一律由省政府根據基地建設總體規劃和轉化項目落實情況做出決策。
西勘院屬于陜西省事業單位,其持有的探礦權是代省政府持有,屬國有資產。此后,“山東省魯地礦業有限公司”認為這個省政府政策對企業不利,主動提出退出。
21次陜西省政府常務會議召開前那幾年里,出租車司機蘇大明(化名)感覺“掙錢容易”,每天都能接到包車的活兒。從榆林市區送各個煤企的工作人員去煤田,路上“運煤的大車堵得一串串的”。
但在當地政府眼里,賣煤只是一個低附加值的產業。時任榆林市發改委主任艾保全算過一筆賬:一噸煤當商品煤賣掉,利潤150元左右,轉化成電利潤500元左右,轉化成甲醇可實現利潤1000元左右,如果甲醇再轉化成化工產品,可實現產值5000元。
2003年初,為了讓地下的煤炭“升值”,陜西省政府提出了推動煤向電力轉化、煤電向載能工業品轉化、煤油氣鹽向化工產品轉化的“三個轉化”精神。按照這個精神,陜北的探礦權拍賣、轉讓等都需要先有煤轉化項目這個前提。
這也為趙發琦與西勘院的合作埋下伏筆。在隨后的合同備案中,陜西省國土廳均以21次會議紀要及“三個轉化”為由,要求趙發琦提供下游項目。
對此,趙發琦認為上述省政府的精神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省政府出臺的會議紀要也并非必須遵守的法律規定,這些都造成了他當年與西勘院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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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激辯的合同條款
山東魯地退出后,趙發琦的凱奇萊公司進入西勘院的合作視野。趙發琦,1966年生人,行伍出身,此前從事建筑工程行業,攢下了第一桶金。
2003年底,“當時和家鄉的朋友聊天,說起西勘院有一塊井田,說這是個商機”,趙發琦說,他當年主動去去找的西勘院。
經過洽談,趙發琦以凱奇萊法人代表的身份與西勘院簽訂了《合作勘查合同書》(下稱《合同書》),約定凱奇萊向西勘院支付前期勘探費用1200萬元,以獲取普查成果80%的權益。在此基礎上,西勘院與凱奇萊以2:8比例出資,對波羅井田進行詳查、精查,并以相同比例分享后續收益。
與此同時,凱奇萊和榆林人黃瑜以及另外兩人也簽訂了一份《合作協議》,約定三位出資者支付凱奇萊公司費用,而凱奇萊公司“必須保證其與西勘院簽訂的合作勘查合同書的法律效力”,且“必須保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取得合法的完全的探礦權”,否則要承擔三位出資者的經濟損失。
黃瑜記得,當時趙發琦說,他和西勘院之間“就差錢了”。而對于黃瑜的說法,趙發琦未予置評。
趙發琦和西勘院之間的《合同書》,落款時間為2003年8月25日。這個時間甚至早于西勘院與第一個合作者山東魯地的合同時間。
西勘院法律顧問陳鏘(化名)告訴新京報記者,與趙發琦的合同實際簽訂時間為2004年2月19日,趙發琦最初找到西勘院也是2004年年初。
“是凱奇萊要求把合同日期提前到2003年8月的,目的是為了規避21次會議紀要。” 陳鏘說,西勘院簽訂這個合同只有一份,交給趙發琦去跑轉化項目的。“你跑下來了,我們就把合同一補,就正式履行了。你跑不下來,就和魯地集團一樣退出。”
陳鏘承認,西勘院當時的法律意識不強。在簽合同的過程中,自身也有過錯。
對此,趙發琦予以否認。“合同就是2003年8月25日簽的。我簽約時100%不知道(21次會議紀要)。”趙發琦說,他“正式知道”21次會議紀要時,應該是2005年。
值得注意的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凱奇萊在工商機關注冊成立的時間為2003年12月,晚于《合同書》落款時間4個月。而新京報記者獲得的《合同書》復印件上,蓋有凱奇萊公章。
“簽字是(2013年)8月25號簽的字,章是后補的。”凱奇萊二審代理律師林鴻潮告訴新京報記者,簽合同時凱奇萊還沒有章。
對此爭議,最高法的終審判決中認為,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合同不因締約時凱奇萊公司尚未設立而無效。而且,即使是按照西勘院的主張,在2014年2月19日,雙方當事人才在《合作勘查合同書》上加蓋公章,也只能證明西勘院在凱奇萊公司依法成立后,通過補正合同缺陷的行為再一次與凱奇萊公司確認了合同的效力。
除了簽訂時間,另一處爭議點是合同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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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除了合作勘查的條款外,還提到與探礦權轉讓相關的內容。其中合同第11條約定,對于勘查成果,西勘院、凱奇萊按所占權益比例成立公司聯合開發,或由雙方協商,西勘院將所占權益轉讓給凱奇萊后, 由后者獨自開發。
“勘查成果指的是精查以后的結果,這塊煤田的儲量情況。”凱奇萊二審代理律師林鴻潮告訴新京報記者,探礦權值多少錢取決于這個勘查成果。另外,合同約定了下一步探礦權轉讓的條款,“(簽合同)最終的目的肯定是想轉讓探礦權。”
而陳鏘認為,簽合同“本身就不是簽探礦權轉讓的事”。探礦權轉讓要經過政府主管部門審批才能生效,和其他合同不一樣。
依據國土資源部《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各種形式的礦業權轉讓,轉讓雙方必須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與探礦權轉讓相比,國土資源部并未要求合作勘查也須經過審批。依據《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不設立合作、合資法人勘查或開采礦產資源的,在簽訂合作或合資合同后,應當將相應的合同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新京報記者多次詢問雙方,這個合同是否意圖規避審批進行探礦權轉讓?雙方均未給予明確回應。
2018年1月31日,陜西榆林市橫山區,“千億礦權案”波羅井田所在村莊,處于毛烏素沙漠和黃土高原交匯處。上圖為村民家中養的羊。新京報記者 王婧祎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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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廳出臺又撤銷的65號文
當時,《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出臺僅4年,國土主管部門尚未出臺 “合作勘查”備案程序實施規范。
雖然12年后,最高法在終審判決中明確,合作勘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均不需要政府主管部門的審批,備案亦不是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但至少在當時,這個要求成了合同履行的“攔路虎”。
2004年3月,西勘院將雙方簽訂的合作勘查合同送至省國土廳備案時被告知,按照省政府21次會議紀要要求,西勘院需提交省發改委同意的批準文件。因為凱奇萊始終沒有找到下游轉化項目,拿不到發改委的立項批準文件,合同備案一直沒有完成。
雖然事后,陜西省發改委明確表示,合作勘察項目不需要發改委審批,也不需要“三個轉化”配套項目。但此合同卻一直因為要件不全,未獲得省國土廳備案認可。
凱奇萊公司為此不斷抗爭。2005年3月它向西勘院轉賬1200萬元被拒收,、2005年5月,又轉賬900萬元,這次西勘院財務收下這筆款項,并開出了一張“橫山波羅—紅石橋煤炭勘查收據”。
2005年12月,西勘院正式致函凱奇萊,稱“鑒于雙方未拿到下游產業立項批準,不能履行合同。”
凱奇萊并不甘心是這個結果。
在國土廳未獲備案后,趙發琦多次向給陜西省主要領導投訴。有一次“措辭比較嚴厲,(該領導)看到以后可能就比較生氣,要求陜西省政府辦公廳調查。”趙發琦說。
新京報記者也調查證實,2004年6月19日,陜西省陳姓副省長對凱奇萊公司一事做出批示。隨后陜西省國土廳做出答復。2005年4月,趙發奇再次投訴后,時任陜西省政府主要負責人再次批示,并由省政府辦公廳派專人前往國土廳調查督辦,并出具“雙方本著公平誠信的原則進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訴諸法律途徑解決”的調查報告。當年7月28日,該主要負責人在調查報告上批示“轉省國土廳研究處理”。
2005年11月8日,陜西省國土廳以“65號文”上報省政府辦公廳,65號文中寫到,經協調形成的意見包括雙方繼續履行《合同書》,“并同意合作勘查工作結束后,將探礦權轉入雙方合資成立的新公司或轉入凱奇萊”;“合作勘查的探礦權人為西勘院”。
這份“65號文”影響著此案一審判決。
隨后,國土廳有關人員出具情況說明稱,當時省領導兩次批示此事,并派專人督查。本廳領導也做出批示,并召集相關負責人研究,對相關處室進行批評,主管處室必須抓緊落實、協調解決。
另外,他們在看到省政府專題調查組報告中明確指出:“根據以上情況,我們認為,法規政策的規定未對該合同的履行構成實質性阻礙”,省政府主要負責人也在該報告上作出批示。他們理解省政府是支持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繼續合作的。綜合上述因素,促成了65號文的出臺。
對于這份65號文,凱奇萊一方認為,省政府的這個答復實際上形成了主管部門國土廳對雙方合同的備案和探礦權轉讓的批準。
而西勘院一方則有著不同的理解。陳鏘說,65號文只是表明政府在進行協調后,把雙方意見寫進去,并不代表政府的審批意見。
事情很快出現了新變化。65號文印發后不久,中化和香港益業與榆林市政府簽訂了240萬噸甲醇MTO項目合作協議。省發改委明確:波羅井田為MTO項目的配套煤礦。幾個月后,西勘院與香港益業簽訂了波羅井田的“地質項目合作勘查合同書”。
趙發琦認為,這是西勘院在陜西省有關領導的干預下,“一女二嫁”。2006年5月,凱奇萊起訴西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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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訴狀中,凱奇萊要求陜西高院判令西勘院繼續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引起的經濟損失3000萬元;此外,還要求西勘院將探礦權轉入凱奇萊名下。
陜西省高院作為一審法院審理此案,65號文成為主要證據之一。2006年10月,陜西高院一審宣判:《合同書》有效,雙方繼續履行;西勘院向凱奇萊支付違約金2760萬元;判決生效后的一個月內,西勘院將探礦權轉入凱奇萊名下。
趙發琦認為一審結果超出預期,“沒想到”。陳鏘則說,這次判決有問題,陜西省高院不懂政策,“連探礦權轉讓合同的審批生效制度,以及審批機關都認定錯誤。”
新京報記者聯系陜西省高院,希望了解當初的案件審理情況,截至發稿,未獲回復。
一審之后,陜西省政府意識到探礦權將由法院判決而發生轉移,隨之責令紀委介入調查,至少有10名公務人員因為此事受到處分。陜西省國土廳內部下發新文件,撤銷了65號文。
“省政府發文干涉最高法”真相
很快,西勘院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期間,2008年4月,陜西省政府向最高法院發出《關于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探礦權糾紛情況的報告》(下稱“情況報告”)。“情況報告”不僅陳述了西勘院、凱奇萊合作及申請備案的過程,還明確提出《合同書》“應屬無效合同”、“省高院一審判決對引用文件的理解不正確”、將探礦權轉入凱奇萊名下“有違法規”、“執行一審判決將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等帶有明顯傾向性的論斷。2009年11月,最高法做出二審裁定,將此案發回重審。
2010年,陜西省政府給最高法的情況報道流出,引發媒體關注,紛紛質疑陜西省政府發函“干預司法”。
對此,陜西省方面有不同的說法。近日,新京報記者獲取的一份內部報告稱,最高法院在二審審理期間,2008年4月,最高法民二庭邀請陜西省政府領導和省發改委、省國土資源廳相關人員座談此事。座談會上,民二庭要求會后以書面形式說明有關情況和意見。隨后,陜西省政府辦公廳向最高院發函說明情況和意見。
而趙發琦則認為,官司已打到最高法院,“已經是珠穆朗瑪峰了,還是擺脫不了行政力量的干預。”
一年多后,陜西高院第二次做出一審判決。在雙方證據基本沒有變化的情況下,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結論:合同無效;西勘院無須將探礦權轉入凱奇萊名下,也無須承擔違約責任,只需將此前收取的910萬元計息返還凱奇萊。
凱奇萊不服,再次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2018年1月31日,陜西榆林市橫山區,“千億礦權案”波羅井田所在村莊,處于毛烏素沙漠和黃土高原交匯處。新京報記者 王婧祎 攝
未了局
陜西高院第二次一審的一年多里,趙發琦的日子也不好過。2007年12月,趙發琦因涉嫌虛報注冊資本罪被榆林市公安局網上追逃。2011年3月,凱奇萊的工商登記被撤銷,后于2013年恢復;同年8月,趙發琦被抓捕歸案,并被關押133天,直到2015年6月才被宣告無罪。
漫長的訴訟期間,趙發琦不斷實名舉報。他在網上發帖,實名舉報陜西省多名前任主要領導及現已落馬的最高法院副院長奚曉明等人。
趙發琦表示,他舉報的陜西省原主要領導曾強令西勘院將波羅井田“一女二嫁”,讓政府黨組代替法院判案。他表示,自己在十多年的訴訟過程中,“從身價巨萬的富豪,淪為債臺高筑的斗士”。
同樣表示不滿的還有趙發琦身后的三位出資者。黃瑜說,開始打官司之后,自己就聯系不上趙發琦了,“他經常換號碼”。目前,兩位出資者正在對趙發琦提起訴訟,要求趙發琦賠償他們的經濟損失。
二審判決后,凱奇萊向西勘院發函,督促其按照最高法院的終審判決履行《合同書》。但對方尚未回復。
西勘院現任院長王戰社對新京報記者表示,該院已按照最高法的判決,向凱奇萊支付了違約金。“一院子職工等著養活,壓力大著呢。”
事實上,由于2006年西勘院與中化香港益業簽訂了合作勘查合同,波羅井田的詳查、精查均已完成。
因為訴訟未了,波羅井田始終沒能真正開采。居住在勘查區內的人們,仍期待著貧瘠的生活發生改變。
在橫山區北部的四臺灣村,房屋零落,格外安靜,驅車幾公里才能見到幾處房屋,留守者均是老人。一位年過六旬的老太太告訴記者,六七年前放羊時被人拉去看熱鬧,“說打出煤來了。”她記得勘察人員對她講,“你們還這么苦哈哈的,以后就發大財了!”你們這兒的煤“可厚可厚了”。
鄰近的玉林灣村,一位村民也記得,當時勘察人員在勘測點打下了石頭樁子做標記,后來這些樁子都被村民搬回家“拴驢去了”,鄉鄰們還議論,是不是要開發煤田了。但那次勘察后,這事兒就再沒了下文。
出了波羅井田勘查區,在東北方向的馬扎梁村,記者見到了另一番對比鮮明的景象。這里早已開發建成能源工業園區,包括中煤在內的多家大型企業在這里建廠。遠遠望去,工廠漆成紅白相間顏色的大煙囪冒著白煙,進出皆是運煤、運氣的大車。除了現代化的廠房、辦公樓和宿舍,路旁還有密匝匝的車輛維修店和飯店。
而在勘查區內的沙河村,一位同樣靠種植玉米為生、收入拮據的農民一直惦記著拆遷補償的事兒,“可想著他們開發,咋就不開發呢?”
2018年1月31日,“千億礦權”案中合作勘查煤田所在的村莊,毛烏素沙漠和黃土高原交匯處。新京報記者 王婧祎 攝
轟動一時的 “千億礦權案”紛爭并未隨著最高法院的終審判決而平息。
近日,央視前主持人崔永元及相關人士舉報稱,該案二審部分卷宗在北京東交民巷的最高法院本部丟失。隨后,最高法院兩次回應此事,表示對此事啟動調查。一時間輿論嘩然,該案再次引發關注。
這起被媒體稱之為“千億礦權案”的民事案件,實際是圍繞陜西榆林市一處煤礦的合作勘察合同糾紛。這起案件所爭議的探礦權歸屬,實則牽動著千億元國家礦產資源最終花落誰家。
此案歷時12年,其間陜北煤礦資源開發也隨著煤價漲跌歷經冷熱。與“千億礦權案”發生時間重疊的時任陜西省國土廳廳長王登記、副廳長梁楓、總工程師楊建軍以及西勘院原院長陳磊等人也已紛紛落馬。
對于此案的前世今生及未了局,本報記者歷時數月調查,試圖厘清還原其真相。
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情況通報”截圖。
最高法院二審歷經6年終宣判
2018年1月31日,在毛烏素沙漠和黃土高原的交界處,陜西榆林市橫山區,隆冬的白霧籠罩著周圍的原野。此處正是“千億礦權案”中標的項目—— “波羅-紅石橋煤礦”(以下簡稱波羅井田) 279.24平方公里的勘察范圍,橫跨著十幾個村莊。
通向波羅鎮的公路被兩邊的黃土和黃沙侵蝕著,放眼望去是廣袤的沙地、稀稀落落的沙柳和沙蒿。這里地廣人稀,房屋低矮,一個村莊僅有十幾戶人家,村民靠種植玉米和養羊為生,一年掙幾千塊錢,年輕人幾乎都在外地打工。
2018年1月31日,陜西榆林市橫山區,“千億礦權案”波羅井田所在村莊,周圍裝滿冬日枯黃的蒿草。新京報記者 王婧祎 攝
根據2005年由西勘院自行勘察的詳查數據,地下儲藏著約19億噸優質動力煤,按當時的動力煤坑口價估值達3800億元。
在波羅鎮沙河村,五六年前村里有傳言,煤田要開發,村民們要整村搬遷安置到榆林市郊去,每個人補償100萬。但搬遷的事情遲遲沒有下文。村民們不知道的是,圍繞著他們村子下面的煤田探礦權之爭,榆林凱奇萊能源投資有限公司(簡稱“凱奇萊公司”)和西安地質礦產勘查開發院(簡稱“西勘院”)的官司已打了12年之久。
這個官司經過陜西省高院一審、最高法院發回重審,陜西省高院再一審, 2011年到最高法院二審立案。6年過去了,此案終于在2017年12月16日塵埃落定。
最高法院做出“榆林市凱奇萊能源投資有限公司與西安地質礦產勘查開發院合作勘查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判定雙方簽訂的《合作勘查合同書》有效,雙方繼續履行;且西勘院向凱奇萊公司支付違約金1365萬元。
判決一出,多家媒體爭相報道,稱這起民營企業與國企訴訟12年的“千億礦權”爭奪糾紛終獲勝訴,是一起優化營商環境、維護民營企業權益的的標志性案件。
但凱奇萊公司的核心訴求,附有千億礦產資源價值的探礦權發生轉移了嗎?
最高法院的終審判決書里寫道,“凱奇萊公司關于判令西勘院向其轉讓……煤礦探礦權的上訴請求,缺少探礦權轉讓的合同依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對于探礦權轉讓的規定,本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在終審判決書中,雙方爭奪12年的焦點——波羅井田的探礦權歸屬并未發生變化,仍歸西勘院持有。
2018年1月16日,西勘院在官網上發布名為“最高院依法駁回凱奇萊公司索要探礦權訴請”的文章稱,該判決使爭議12年的所謂“千億元礦權”之爭一錘定音,法律保護了國有資產。
西勘院表示,堅決執行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已于2018年1月5日,向凱奇萊公司支付違約金1365萬元。
2018年12月30日,此案執行階段的凱奇萊一方代理律師,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長表示,西勘院已支付了違約金,但在繼續履行《合作勘查合同書》方面一直拒絕執行。
凱奇萊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趙發琦近一年來一直在努力讓西勘院及法院執行繼續履行合同的判決。他說,“既然判決認定我們公司與西勘院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約定的內容就應該是強制執行的內容。”
在這份合同中明確約定,對于合作勘查成果,西勘院、凱奇萊按所占權益比例成立公司聯合開發,或由雙方協商,西勘院將所占權益轉讓給凱奇萊后, 由后者獨自開發。
2018年12月30日,凱奇萊公司官網首頁截圖,展示有公司負責人趙發琦接受央視采訪的畫面。
第21次省政府常務會議紀要
事件拉回到2002 年。當年中國煤炭行業復蘇,煤價快速上漲,這波行情一直持續到 2012 年,被業內稱為煤炭行業的“黃金十年”。
僅2004年,煤炭資源豐富的榆林市財政收入便躍居全省第二,突破40億元。
2002年7月,隸屬于陜西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的西勘院在省國土廳取得“陜西省橫山縣波羅-紅石橋煤礦普查”探礦權。
中國環境管理干部學院教授樸光洙曾撰文指出,依據國土資源部《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作為探礦權人,西勘院對波羅井田的探礦權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還將優先取得采礦權。
西勘院與許多國家隊一樣,優勢在于技術,短板是資金。為了在波羅井田的勘探開發中引入更多資金,從2003年起,西勘院就在尋找合作伙伴進行探礦勘查。
2003年10月,西勘院找到第一個意向合作的伙伴,山東省魯地礦業有限公司。同年10月15日,陜西省國土廳以陜國土資勘便字[2003]第106號文同意雙方合作。
據西勘院相關人士透露,當年合作勘查,目的是為了雙方今后進一步開發,或以后轉讓探礦權時雙方獲得增值收益。
但2003年10月的一次會議,讓西勘院的探礦權處分權落了空。
當年10月22日,陜西省第21次省政府常務會議紀要決定:對由省政府前幾年已經給予一些煤田探礦權的單位,一律視作代表政府實施地質勘查,探礦權人無權處置探礦權,其探礦權是否轉讓,轉讓給誰、如何轉讓,一律由省政府根據基地建設總體規劃和轉化項目落實情況做出決策。
西勘院屬于陜西省事業單位,其持有的探礦權是代省政府持有,屬國有資產。此后,“山東省魯地礦業有限公司”認為這個省政府政策對企業不利,主動提出退出。
21次陜西省政府常務會議召開前那幾年里,出租車司機蘇大明(化名)感覺“掙錢容易”,每天都能接到包車的活兒。從榆林市區送各個煤企的工作人員去煤田,路上“運煤的大車堵得一串串的”。
但在當地政府眼里,賣煤只是一個低附加值的產業。時任榆林市發改委主任艾保全算過一筆賬:一噸煤當商品煤賣掉,利潤150元左右,轉化成電利潤500元左右,轉化成甲醇可實現利潤1000元左右,如果甲醇再轉化成化工產品,可實現產值5000元。
2003年初,為了讓地下的煤炭“升值”,陜西省政府提出了推動煤向電力轉化、煤電向載能工業品轉化、煤油氣鹽向化工產品轉化的“三個轉化”精神。按照這個精神,陜北的探礦權拍賣、轉讓等都需要先有煤轉化項目這個前提。
這也為趙發琦與西勘院的合作埋下伏筆。在隨后的合同備案中,陜西省國土廳均以21次會議紀要及“三個轉化”為由,要求趙發琦提供下游項目。
對此,趙發琦認為上述省政府的精神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省政府出臺的會議紀要也并非必須遵守的法律規定,這些都造成了他當年與西勘院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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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激辯的合同條款
山東魯地退出后,趙發琦的凱奇萊公司進入西勘院的合作視野。趙發琦,1966年生人,行伍出身,此前從事建筑工程行業,攢下了第一桶金。
2003年底,“當時和家鄉的朋友聊天,說起西勘院有一塊井田,說這是個商機”,趙發琦說,他當年主動去去找的西勘院。
經過洽談,趙發琦以凱奇萊法人代表的身份與西勘院簽訂了《合作勘查合同書》(下稱《合同書》),約定凱奇萊向西勘院支付前期勘探費用1200萬元,以獲取普查成果80%的權益。在此基礎上,西勘院與凱奇萊以2:8比例出資,對波羅井田進行詳查、精查,并以相同比例分享后續收益。
與此同時,凱奇萊和榆林人黃瑜以及另外兩人也簽訂了一份《合作協議》,約定三位出資者支付凱奇萊公司費用,而凱奇萊公司“必須保證其與西勘院簽訂的合作勘查合同書的法律效力”,且“必須保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取得合法的完全的探礦權”,否則要承擔三位出資者的經濟損失。
黃瑜記得,當時趙發琦說,他和西勘院之間“就差錢了”。而對于黃瑜的說法,趙發琦未予置評。
趙發琦和西勘院之間的《合同書》,落款時間為2003年8月25日。這個時間甚至早于西勘院與第一個合作者山東魯地的合同時間。
西勘院法律顧問陳鏘(化名)告訴新京報記者,與趙發琦的合同實際簽訂時間為2004年2月19日,趙發琦最初找到西勘院也是2004年年初。
“是凱奇萊要求把合同日期提前到2003年8月的,目的是為了規避21次會議紀要。” 陳鏘說,西勘院簽訂這個合同只有一份,交給趙發琦去跑轉化項目的。“你跑下來了,我們就把合同一補,就正式履行了。你跑不下來,就和魯地集團一樣退出。”
陳鏘承認,西勘院當時的法律意識不強。在簽合同的過程中,自身也有過錯。
對此,趙發琦予以否認。“合同就是2003年8月25日簽的。我簽約時100%不知道(21次會議紀要)。”趙發琦說,他“正式知道”21次會議紀要時,應該是2005年。
值得注意的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凱奇萊在工商機關注冊成立的時間為2003年12月,晚于《合同書》落款時間4個月。而新京報記者獲得的《合同書》復印件上,蓋有凱奇萊公章。
“簽字是(2013年)8月25號簽的字,章是后補的。”凱奇萊二審代理律師林鴻潮告訴新京報記者,簽合同時凱奇萊還沒有章。
對此爭議,最高法的終審判決中認為,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合同不因締約時凱奇萊公司尚未設立而無效。而且,即使是按照西勘院的主張,在2014年2月19日,雙方當事人才在《合作勘查合同書》上加蓋公章,也只能證明西勘院在凱奇萊公司依法成立后,通過補正合同缺陷的行為再一次與凱奇萊公司確認了合同的效力。
除了簽訂時間,另一處爭議點是合同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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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除了合作勘查的條款外,還提到與探礦權轉讓相關的內容。其中合同第11條約定,對于勘查成果,西勘院、凱奇萊按所占權益比例成立公司聯合開發,或由雙方協商,西勘院將所占權益轉讓給凱奇萊后, 由后者獨自開發。
“勘查成果指的是精查以后的結果,這塊煤田的儲量情況。”凱奇萊二審代理律師林鴻潮告訴新京報記者,探礦權值多少錢取決于這個勘查成果。另外,合同約定了下一步探礦權轉讓的條款,“(簽合同)最終的目的肯定是想轉讓探礦權。”
而陳鏘認為,簽合同“本身就不是簽探礦權轉讓的事”。探礦權轉讓要經過政府主管部門審批才能生效,和其他合同不一樣。
依據國土資源部《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各種形式的礦業權轉讓,轉讓雙方必須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與探礦權轉讓相比,國土資源部并未要求合作勘查也須經過審批。依據《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不設立合作、合資法人勘查或開采礦產資源的,在簽訂合作或合資合同后,應當將相應的合同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新京報記者多次詢問雙方,這個合同是否意圖規避審批進行探礦權轉讓?雙方均未給予明確回應。
2018年1月31日,陜西榆林市橫山區,“千億礦權案”波羅井田所在村莊,處于毛烏素沙漠和黃土高原交匯處。上圖為村民家中養的羊。新京報記者 王婧祎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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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廳出臺又撤銷的65號文
當時,《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出臺僅4年,國土主管部門尚未出臺 “合作勘查”備案程序實施規范。
雖然12年后,最高法在終審判決中明確,合作勘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均不需要政府主管部門的審批,備案亦不是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但至少在當時,這個要求成了合同履行的“攔路虎”。
2004年3月,西勘院將雙方簽訂的合作勘查合同送至省國土廳備案時被告知,按照省政府21次會議紀要要求,西勘院需提交省發改委同意的批準文件。因為凱奇萊始終沒有找到下游轉化項目,拿不到發改委的立項批準文件,合同備案一直沒有完成。
雖然事后,陜西省發改委明確表示,合作勘察項目不需要發改委審批,也不需要“三個轉化”配套項目。但此合同卻一直因為要件不全,未獲得省國土廳備案認可。
凱奇萊公司為此不斷抗爭。2005年3月它向西勘院轉賬1200萬元被拒收,、2005年5月,又轉賬900萬元,這次西勘院財務收下這筆款項,并開出了一張“橫山波羅—紅石橋煤炭勘查收據”。
2005年12月,西勘院正式致函凱奇萊,稱“鑒于雙方未拿到下游產業立項批準,不能履行合同。”
凱奇萊并不甘心是這個結果。
在國土廳未獲備案后,趙發琦多次向給陜西省主要領導投訴。有一次“措辭比較嚴厲,(該領導)看到以后可能就比較生氣,要求陜西省政府辦公廳調查。”趙發琦說。
新京報記者也調查證實,2004年6月19日,陜西省陳姓副省長對凱奇萊公司一事做出批示。隨后陜西省國土廳做出答復。2005年4月,趙發奇再次投訴后,時任陜西省政府主要負責人再次批示,并由省政府辦公廳派專人前往國土廳調查督辦,并出具“雙方本著公平誠信的原則進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訴諸法律途徑解決”的調查報告。當年7月28日,該主要負責人在調查報告上批示“轉省國土廳研究處理”。
2005年11月8日,陜西省國土廳以“65號文”上報省政府辦公廳,65號文中寫到,經協調形成的意見包括雙方繼續履行《合同書》,“并同意合作勘查工作結束后,將探礦權轉入雙方合資成立的新公司或轉入凱奇萊”;“合作勘查的探礦權人為西勘院”。
這份“65號文”影響著此案一審判決。
隨后,國土廳有關人員出具情況說明稱,當時省領導兩次批示此事,并派專人督查。本廳領導也做出批示,并召集相關負責人研究,對相關處室進行批評,主管處室必須抓緊落實、協調解決。
另外,他們在看到省政府專題調查組報告中明確指出:“根據以上情況,我們認為,法規政策的規定未對該合同的履行構成實質性阻礙”,省政府主要負責人也在該報告上作出批示。他們理解省政府是支持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繼續合作的。綜合上述因素,促成了65號文的出臺。
對于這份65號文,凱奇萊一方認為,省政府的這個答復實際上形成了主管部門國土廳對雙方合同的備案和探礦權轉讓的批準。
而西勘院一方則有著不同的理解。陳鏘說,65號文只是表明政府在進行協調后,把雙方意見寫進去,并不代表政府的審批意見。
事情很快出現了新變化。65號文印發后不久,中化和香港益業與榆林市政府簽訂了240萬噸甲醇MTO項目合作協議。省發改委明確:波羅井田為MTO項目的配套煤礦。幾個月后,西勘院與香港益業簽訂了波羅井田的“地質項目合作勘查合同書”。
趙發琦認為,這是西勘院在陜西省有關領導的干預下,“一女二嫁”。2006年5月,凱奇萊起訴西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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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訴狀中,凱奇萊要求陜西高院判令西勘院繼續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引起的經濟損失3000萬元;此外,還要求西勘院將探礦權轉入凱奇萊名下。
陜西省高院作為一審法院審理此案,65號文成為主要證據之一。2006年10月,陜西高院一審宣判:《合同書》有效,雙方繼續履行;西勘院向凱奇萊支付違約金2760萬元;判決生效后的一個月內,西勘院將探礦權轉入凱奇萊名下。
趙發琦認為一審結果超出預期,“沒想到”。陳鏘則說,這次判決有問題,陜西省高院不懂政策,“連探礦權轉讓合同的審批生效制度,以及審批機關都認定錯誤。”
新京報記者聯系陜西省高院,希望了解當初的案件審理情況,截至發稿,未獲回復。
一審之后,陜西省政府意識到探礦權將由法院判決而發生轉移,隨之責令紀委介入調查,至少有10名公務人員因為此事受到處分。陜西省國土廳內部下發新文件,撤銷了65號文。
“省政府發文干涉最高法”真相
很快,西勘院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期間,2008年4月,陜西省政府向最高法院發出《關于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探礦權糾紛情況的報告》(下稱“情況報告”)。“情況報告”不僅陳述了西勘院、凱奇萊合作及申請備案的過程,還明確提出《合同書》“應屬無效合同”、“省高院一審判決對引用文件的理解不正確”、將探礦權轉入凱奇萊名下“有違法規”、“執行一審判決將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等帶有明顯傾向性的論斷。2009年11月,最高法做出二審裁定,將此案發回重審。
2010年,陜西省政府給最高法的情況報道流出,引發媒體關注,紛紛質疑陜西省政府發函“干預司法”。
對此,陜西省方面有不同的說法。近日,新京報記者獲取的一份內部報告稱,最高法院在二審審理期間,2008年4月,最高法民二庭邀請陜西省政府領導和省發改委、省國土資源廳相關人員座談此事。座談會上,民二庭要求會后以書面形式說明有關情況和意見。隨后,陜西省政府辦公廳向最高院發函說明情況和意見。
而趙發琦則認為,官司已打到最高法院,“已經是珠穆朗瑪峰了,還是擺脫不了行政力量的干預。”
一年多后,陜西高院第二次做出一審判決。在雙方證據基本沒有變化的情況下,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結論:合同無效;西勘院無須將探礦權轉入凱奇萊名下,也無須承擔違約責任,只需將此前收取的910萬元計息返還凱奇萊。
凱奇萊不服,再次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2018年1月31日,陜西榆林市橫山區,“千億礦權案”波羅井田所在村莊,處于毛烏素沙漠和黃土高原交匯處。新京報記者 王婧祎 攝
未了局
陜西高院第二次一審的一年多里,趙發琦的日子也不好過。2007年12月,趙發琦因涉嫌虛報注冊資本罪被榆林市公安局網上追逃。2011年3月,凱奇萊的工商登記被撤銷,后于2013年恢復;同年8月,趙發琦被抓捕歸案,并被關押133天,直到2015年6月才被宣告無罪。
漫長的訴訟期間,趙發琦不斷實名舉報。他在網上發帖,實名舉報陜西省多名前任主要領導及現已落馬的最高法院副院長奚曉明等人。
趙發琦表示,他舉報的陜西省原主要領導曾強令西勘院將波羅井田“一女二嫁”,讓政府黨組代替法院判案。他表示,自己在十多年的訴訟過程中,“從身價巨萬的富豪,淪為債臺高筑的斗士”。
同樣表示不滿的還有趙發琦身后的三位出資者。黃瑜說,開始打官司之后,自己就聯系不上趙發琦了,“他經常換號碼”。目前,兩位出資者正在對趙發琦提起訴訟,要求趙發琦賠償他們的經濟損失。
二審判決后,凱奇萊向西勘院發函,督促其按照最高法院的終審判決履行《合同書》。但對方尚未回復。
西勘院現任院長王戰社對新京報記者表示,該院已按照最高法的判決,向凱奇萊支付了違約金。“一院子職工等著養活,壓力大著呢。”
事實上,由于2006年西勘院與中化香港益業簽訂了合作勘查合同,波羅井田的詳查、精查均已完成。
因為訴訟未了,波羅井田始終沒能真正開采。居住在勘查區內的人們,仍期待著貧瘠的生活發生改變。
在橫山區北部的四臺灣村,房屋零落,格外安靜,驅車幾公里才能見到幾處房屋,留守者均是老人。一位年過六旬的老太太告訴記者,六七年前放羊時被人拉去看熱鬧,“說打出煤來了。”她記得勘察人員對她講,“你們還這么苦哈哈的,以后就發大財了!”你們這兒的煤“可厚可厚了”。
鄰近的玉林灣村,一位村民也記得,當時勘察人員在勘測點打下了石頭樁子做標記,后來這些樁子都被村民搬回家“拴驢去了”,鄉鄰們還議論,是不是要開發煤田了。但那次勘察后,這事兒就再沒了下文。
出了波羅井田勘查區,在東北方向的馬扎梁村,記者見到了另一番對比鮮明的景象。這里早已開發建成能源工業園區,包括中煤在內的多家大型企業在這里建廠。遠遠望去,工廠漆成紅白相間顏色的大煙囪冒著白煙,進出皆是運煤、運氣的大車。除了現代化的廠房、辦公樓和宿舍,路旁還有密匝匝的車輛維修店和飯店。
而在勘查區內的沙河村,一位同樣靠種植玉米為生、收入拮據的農民一直惦記著拆遷補償的事兒,“可想著他們開發,咋就不開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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